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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服务:域名的无形资产价值决定网站无形资产价值

来源:深圳红网互联传播有限公司阅读:84点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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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并影响人们的生活,域名表现形式、功能发生了质的变化。域名由最初的一系列数字表示改为主要由方便人们记忆的音节文字组成。以域名为主要宣传对象的广告不断出现在我们生活周围,工商企业逐步认识到域名注册的重要性。域名除本身具有网络信息传输的技术性功能外,某些种类域名还具有引导、标示企业或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具体地说,域名具有的标识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域名是公众分辨网络服务者的“窗口”。尤其是商业性网站,域名是公众识别、区分不同网站服务者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公众对网络服务者的了解是通过对该服务者域名的印象建立起来的,公众有时还把域名作为服务者的化身。

2,域名是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识。公众通过对网站的访问、消费,及接受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对各个不同域名的网站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建立起清晰或模糊的印象。当需要某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时,公众极可能凭这种印象决定其要访问的特定域名网站。

3,域名是网络服务者提供优质服务所具有的无形资产的凝聚点。公众就是通过域名认识、识别和确定网络服务者及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域名是公众对网站提供服务的评价介质。网站提供的优质服务所具商誉的价值集中凝聚在域名上。

域名具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决定网站无形资产价值。


在域名管理系统中,虽然各类别域名自身有类别含义,但实践又没有任何规则限定

商业企业只能在.com、.co或.biz等前注册域名。商业企业也有选择在.org和.net类别域名前注册域名,只不过.com被商业企业选择的机率更大一些。那么,也就不能排除在.org和.net前注册域名侵权的可能性。对这个问题,笔者有两个想法。一是完善域名注册规则,规定商业性使用域名的主体只能在.com或.biz等与注册人性质、网站使用用途相一致或相近的类别域名前注册域名。因为有关域名注册规则本身对各类别域名的含义有明确规定,所以,可以对在不同种类域名前注册的主体进行审查并要求其对使用用途作出说明。如果注册后的域名违背注册时说明的用途的,注册机构可以作出相应处罚或者认为权利被侵害者可据此要求注销该域名。但这实际使得域名注册管理主要由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过渡,域名管理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二是如果前述第一种做法行不通的话,则应当考虑在特定情况下,.org和.net种类域名前注册的域名存在恶意注册的可能。但即便如此,在.org和.net前注册域名构成侵权的难度要比在.com和.biz等商业类种类域名前注册域名的难度大,条件要求也高得多。然而,对构成侵权的种类域名范围的适当扩大,对制止恶意注册和恶意诋毁他人域名是有裨益的。



到目前为止,域名尚没有形成一种类似商标或姓名一样的权利,法律对域名尚无明确、独立的法律定位。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的《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也没有规定域名享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仅将域名规定为“可被争议的”对象。只有当争议行为具有恶意,且给域名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域名持有人才可以依据损害赔偿法请求赔偿。但是,笔者以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群体的不断扩大,域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价值,应当具有与商标、商号、姓名等相抗衡的民事权利。这是网络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前,域名已经基本具备独立的法律价值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域名与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分别独立存在,彼此相辅相成。网络销售的商品商标的知名度与域名本身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他们以独立价值体系存在,但是,网络服务提供优质商品或服务的商誉价值对域名的价值的稳定性、美誉度有一定影响,反之,被广泛宣传的域名又有利于网站提供的特定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

二是从商业性组织对域名的宣传手段看,域名具有独立的宣传价值。商业性组织往往对域名进行独立的广告宣传,以吸引公众访问该网站,扩大网上市场知名度。人们对域名网站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域名和网络内容的丰富程度。因此,域名的独立价值取向及其前述具有的标识功能,决定了域名已经具备了类似商标基本的命名、区别、表明特定质量和宣传等功能(注释6)。某些种类域名前注册的二级或三级核心域名是一种新形式的商标。

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域名摆脱了单纯的技术性功能,某些种类域名前的域名商业、法律价值已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因此,民事法律规范应当确立域名权,明确域名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域名权主要并非从与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域名是否构成侵权的角度认识,而是从域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判断体系认识。域名与商标、商号和姓名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地位。只要是合法注册的域名应当受到法律的强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他人不得撤销、改变该注册域名。域名上的无形资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恶意注册现象,尤其应对知名域名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规定知名域名享有排他的民事权利,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知名域名具有的无形资产利益。知名域名排他权利应当包括:一是阻止他人在别的种类域名上注册该相同的核心域名。二是阻止他人在相同或不同种类域名前注册易造成混淆的近似核心域名。三是阻止他人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将该核心域名作为商标、商号等商业性使用。



域名注册一般采用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域名就归谁占有和使用。在相同顶级域名下,后注册同一域名将得不到允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认定注册的域名侵犯了他人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才产生撤消注册域名或将域名转移给相应的权利人的法律后果。


拥有一个合法、稳定的域名是一个诚实信用的企业或个人优先考虑的问题。

如果域名持有人注册时将与企业、单位或个人相关的连接点注册为域名,将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并被撤消。笔者以为,能得到支持的连接点主要有:1,企业的注册商标。2,商号。3,姓名。4,在先注册的知名域名。前三个连接点所具有的权利本身为宪法、民法和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明确认可和保护。所以,当出现该连接点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商号及姓名雷同时,在先注册的域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实践中,不同行业商标相同、商标与他人商号相同现象普遍存在。如有“凤凰”自行车,又“凤凰”牌肥皂、毛毯。还如“张小泉”既是驰名商标又是另一企业的商号,如果商号持有人在先注册了“张小泉”域名,这种注册就是属于具有合法连接点的情况,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企业或个人注册同企业或个人具有合法连接点的域名给予支持和鼓励,体现了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精神,也符合网络时代快捷和便于管理特点。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受法律强保护的连接点:1,企业或其它机构名称的缩写。2,企业或其它机构所从事的行业。3,企业或其它机构拥有的商标、商号的一部分。4,网站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和特点等。由于这些连接点从权利产生、形成等角度认识,没有形成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也就不能获得法律的强保护。因此,以这些连接点命名的域名,就不能对抗驰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域名等上的权利。有人认为,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缩写“pku”应当受到强保护,本人不敢苟同。笔者以为,“pku”受保护的前提是自己及时注册为域名。企业或其他机构名称缩写受法律强保护,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国际惯例,只有著名的国际组织的缩写才可以受各国商标等法律的保护。


建议和结语

企业、个人为实现其商标、商号、姓名或域名等在域名上的权利,建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积极在一级域名为“.cn”、“.com”下将自己的商标、商号等注册为域名。如果该企业系跨国公司,则应在其主要产品销售地国的.com或.co二级域名中将自己企业的商标、商号等注册为三级域名,防止他人抢注从而损害企业利益。2,如果确系驰名商标、商号或域名,建议注册多个近似的保护域名,增强防护能力。如麦当劳注册了数千个与麦当劳近似的域名,如“当麦劳”、“麦唐劳”等(见注释12)。3,大型或著名的网站,要及时将英文的域名和该域名的汉语习惯称呼注册为商标。如“yahoo”网站在中国的通俗称呼“雅虎”被苏州一公司注册为商标后,使自己失去了在商标领域对“雅虎”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同文字的习惯称呼受保护的难度比域名本身受保护的难度大多了。目前也没有这方面保护的判例。因此,在当前域名性质尚未定位前,通过商标途径能最有效地巩固域名权利的保护,防止域名上的无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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